首页
疾病病因
临床表现
疾病治疗
疾病用药
疾病保健
疾病预防
疾病饮食

慢性原发性疼痛

摘要

摘要本文介绍ICD-11(国际疾病分类-11)中有关慢性原发性疼痛(Chronicprimarypain,CPP)的诊断标准。疼痛持续或反复发作超过3个月,伴有显著的情绪情感异常或功能障碍,且排除其他慢性疼痛性疾病时,可诊断为慢性原发性疼痛。与所有疼痛一样,本文为理解慢性原发性疼痛设定了一个生物、心理和社会环境整合模式,认为慢性原发性疼痛的各亚型都是由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诱导产生。与DSM-5和ICD-10的观点不同,ICD-11对慢性原发性疼痛的诊断不具有确定的生物或心理诱因,但需排除其他诊断。若有明确的原发疾病,并且疼痛是该疾病的继发症状,则诊断为慢性继发性疼痛。本文的目的是创建一个对全科医疗和专业疼痛管理皆适用的诊断分类,以便改进个体化治疗计划,同时对每个诊断分类提供更加准确的描述,为临床医师和研究人员提供帮助。

关键词ICD-11;分类;慢性疼痛;慢性原发性疼痛;复杂性区域疼痛综合征;慢性弥漫性疼痛;纤维肌痛;头痛;口面部疼痛;内脏痛;肌肉骨骼疼痛;特发性疼痛(Idiopathicpain);功能性疼痛

一、慢性原发性疼痛的背景

除了头痛之外,国际上有两种主要的慢性疼痛诊断分类系统:美国精神医学学会(APA)发布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DSM)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ICD)。然而,两者都缺乏对慢性疼痛性疾病的描述。尤其是这两个系统均不能反映过去20年来疼痛研究的进展,并且缺乏明确的临床治疗指导意义。例如,ICD-10仅把疼痛归因于潜在的病理生理机制。当缺乏明确的病理生理学病因,而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有可能导致慢性疼痛的发生时,ICD-10仅提供了“躯体形式疼痛障碍”这一个选项。当病理生理因素也参与时,则不能使用该分类。

这些概念的差别在临床治疗上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泰勒及其同事所言,如果我们接受慢性疼痛是一种疾病或一种长期状态,那么治疗理念可能会从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模式,前者视慢性疼痛为症状,而后者将慢性疼痛视为一种疾病或长期的状态。为尝试解决ICD中慢性疼痛表述的问题,德国改编版ICD-10(ICD-10-GM)引入了“伴有躯体和心理因素影响的慢性疼痛疾病”的概念,这是承认躯体和心理因素具有同等作用的重要一步。该诊断概念仅局限于德语系国家,且分类隶属于精神病学。从概念和临床上看,显得过于宽泛;可以应用于大多数慢性疼痛疾病,但不能区分疼痛亚型。本文所提出的慢性原发性疼痛(Chronicprimarypain,CPP)概念有明确的定义,不受精神疾病中不恰当分类的影响,且可分为各种亚型,克服了以往概念上的局限性。目前将慢性疼痛定义为长期疾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疼痛的心理、社会和中枢神经系统发病机制认识的进步,许多既往无法解释的疼痛现象因此得到进一步明确。而这些进展也意味着对慢性疼痛疾病进行分类时承认慢性疼痛可能是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将疼痛归因为“躯体性”或“心理性”的情况在诸多方面已经过时。既往被认为是“躯体性”的慢性疼痛中,心理因素(如学习和应对等)发挥一定的作用。例如,慢性骨性关节炎(现在被归类至“慢性继发性疼痛综合征”)。反之亦然,生物学变化与心理过程密切相关,这在生理性神经反应参与疼痛知觉变化中最为明显。这些变化在新的慢性原发性疼痛诊断体系中会得到体现。新诊断体系将提供一个框架以整合目前ICD系统中仍然分散的疼痛疾病,并有助于

转载请注明:http://www.tmmzc.com/jbby/1165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